租房提取指南-成都人事管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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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房提取指南

发布时间:2018-01-29 11:08

一、提取条件

   职工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申请提取夫妻双方住房公积金支付房屋租赁费用:

  (一)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且租房用于自住。

  (二)职工已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满 3 个月。

  (三)职工租住住房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统一提供的,提取业务可由单位或住房租赁企业代办。

  (四)职工及其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二、职工办理提取业务,应提供以下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 

1.身份证明: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港澳台和外 籍职工应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 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证件到 期的视为无效证件; 

2.职工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3.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联名卡的职工应提供本人 Ⅰ类银行储蓄账户。

4.已托管职工需出具《成都住房公积金转移通知书》(2014年12月31日后新增托管户职工不再提供)。

三、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

   1.无房职工租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提供本人及配偶在成都市行政区域内无房证明。

   2.租赁合同登记备案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

   3.承租公共租赁住房的,还应提供房屋租赁合同和租金缴纳证明。

   本条规定的第 1 至 3 项材料,由职工授权成都公积金中心向相关部门联网查询确认的,无需提供。

三、业务申请次数

   每季度可提取一次,每年不超过四次(当年的 1 月 1 日至12 月 31 日)

四、提取额度规定

  职工租赁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提取额度还应符合以下规定:

  (1)租赁合同已登记备案的,应在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有效期内申请,提取金额不超过已支付的房屋租赁金额,租赁住房已支付房屋租赁金额计算方式为:住房租赁备案月租金金额×申请时已租赁备案时间(扣除已提取的租赁备案时间),且不超过本市规定的月度及年度租房提取限额。

  • 租住住房位于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武侯区、成华区的,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 1340 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 1.6 万元;职工及其配偶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 2680 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 3.2 万元。
  • 租住住房位于成都天府新区、龙泉驿区、青白江区、新都区、温江区、双流区、郫都区、新津县的,职工每月提取金额— 18 —不超过 1000 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 1.2 万元;职工及其配偶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 2000 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 2.4 万元。
  • 租住住房位于简阳市、都江堰市、彭州市、邛崃市、崇州市、金堂县、大邑县、蒲江县的,职工每月提取金额不超过 8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 9600 元;职工及其配偶每月合计提取金额不超过 1600 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 1.92 万元。

(2)租赁合同未登记备案的,职工每季度提取金额不超过2100 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 8400 元;职工及其配偶每季度提取金额不超过4200元,每年累计提取金额不超过1.68万元。

(3)租赁本市公共租赁住房的,应在租赁合同有效期内申请,提取金额按实际房租支出全额提取。

(4)在一个自然年度内,职工符合本条第(1)至(3)款中多项租房提取业务办理情形的,仅可选择办理一项租房提取业务。

(5)多人承租同一套住房提取限额。一套住房有多人承租的,在每一个自然年度内,该套住房累计租赁提取总额不超过 3.2 万元。

五、提取人范围:职工及其配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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