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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发布时间:2018-01-29 11:04

(一)提取人范围:职工及其配偶。

(二)提取条件

1.职工及其配偶在一个自然年度内发生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租赁住房和既有住宅增设电梯的住房消费行为的,只能就其中一项住房消费行为选择一套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一次。

2.同一套住房已经申请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包括成都公积金中心省级分中心及成都公积金中心石油分中心公积金贷款),不能再同时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首付款,可在还贷款一年后提取住房公积金用于支付购房贷款本息。

3.职工发生住房消费,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房屋地址应与职工本人或配偶户籍所在地或工作所在地一致。职工及其配偶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无自有产权住房,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购买商品住房及再交易住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不受户籍所在地和工作所在地限制。

4.工作所在地证明应由用人单位出具,加盖单位公章或人事管理印章。若职工住房公积金由人力资源公司、劳务派遣机构代理缴存的,经业务窗口核实情况属实的,应由代理机构出具情况说明,加盖代理机构公章。

(三)职工办理提取业务,应提供以下身份证明材料 原件:

 1.身份证明:二代居民身份证、军官证,港澳台和外 籍职工应提供《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台湾居民来往大 陆通行证》《外国人永久居留证》作为有效身份证件,证件到 期的视为无效证件; 

2.职工婚姻关系证明材料; 

3.职工住房公积金联名卡,无联名卡的职工应提供本人 Ⅰ类银行储蓄账户。

(四)提取业务证明材料原件

1.购买商品住房(含现房):

(1)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职工授权成都公积金中心向相关部门能够联网查询确认,且提取金额不超过购房款总额的 30%(含)的,职工无需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须提供合同签约备案号)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提取金额超过购房款总额的 30%或职工对提取金额有异议或职工与非配偶的共有人共有产权份额的,应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和购房款发票或收据。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商品房现售合同的:应提供住建部门确认的购房合同、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购房款发票(或含有课税金额的契税完税凭证)。

(2)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外商品住房。应提供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购房款发票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及购房款票据,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或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2.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

(1)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再交易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由职工授权成都公积金中心向相关部门能够联网查询确认,且提取金额不超过房款总额的 30%(含)的,职工无需提供不动产权证书(须提供不动产权证书业务号)、含有课税金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或含有课税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或住建部门存量房网签合同;提取金额超过购房款总额的 30%或职工对提取金额有异议或职工与非配偶的共有人共有产权份额的,应提供不动产权证书和含有课税金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或含有课税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或住建部门存量房网签合同)。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或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2)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再交易住房(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应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含有课税金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或含有课税金额的增值税发票或住建部门存量房网签合同。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或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3)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外再交易住房。房屋交易过户后的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含有课税金额的房屋交易契税完税凭证或含有课税金额的增值税发票,已抵押给按揭贷款银行的,还需提供贷款银行出具的住房贷(借)款合同或按揭贷款发放凭证。

3.购买政策性住房的: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购房款发票或专用收据。

4.购买征收安置房:房屋征收安置合同(或协议)、被征收房屋权属证明、购房款发票或专用收据。

5.建造自住住房: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出具的建房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6.翻建自住住房:原房屋所有权证(或原房屋不动产权证书)、规划和自然资源、住建部门出具的旧房翻建批准文件、支付建房款(或购买建筑材料发票)。

7.大修自住住房: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经市住房维修管理部门认证鉴定机构出具的房屋危险性鉴定为 C级或 D 级房屋安全鉴定报告、支付维修费用(或购买建筑材料费用发票)。

(五)提取频次

1.购买本市行政区域内商品住房(含现房)的应自购房合同备案登记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商品房现售合同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所购商品住房在本市行政区域以外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款发票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2.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所购再交易住房在提取申请前 12 个月内办理过购房提取,或房屋所有权人、共有人中有非职工配偶、父母、子女的,应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满 12 个月后,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3.购买政策性住房:应自取得住建部门备案登记的购房合同或不动产权证书(或房屋所有权证)之日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4.购买征收安置房:应自取得购房款发票或收据后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5.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应自取得审批文件起五年内申请提取一次。

(六)提取金额

1.购买商品住房(含现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购房款(不含按揭贷款金额)。

2.购买再交易住房(含拍卖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契税完税计税金额或增值税发票课税金额或住建部门网签合同记载的房屋买卖成交价减去购买该套住房按揭贷款金额。

3.购买政策性住房、征收安置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购房款(不含按揭贷款金额)。

4.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提取金额不超过申请时上月职工个人和配偶住房公积金账户余额,且不超过实际已支付费用。

5.职工和职工配偶以外的共有人共同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房屋已明确产权份额的,提取额度按各自产权份额提取住房公积金,没有明确份额的平均计提。职工两次(含两次)以上购买同一产权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住房公积金,不能多次提取。

(七)职工委托办理提取业务,应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原件:

 1.受托人是委托人配偶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身份 证明、结婚证或婚姻登记机关出具的婚姻证明材料;

 2.受托人是委托人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和受托人 身份证明以及直系血亲关系证明。直系血亲关系证明包括公安 机关出具的关系证明或医学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明等证明材 料;

 3.受托人非委托人配偶或者直系血亲的,提供委托人 和受托人身份证明以及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委托书; 

4.受托人是单位经办人的,提供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 有效身份证明、职工身份证明。单位介绍信应注明提取职工姓 名及身份证号、单位经办人姓名及身份证号、住房公积金单位 客户号和提取职工个人客户号、提取事项和出具时间,单位介 绍信加盖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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